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寺庙教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寺庙教职人员被佛教协会取消教职人员身份的,所在寺庙应当将其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