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八条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寺庙教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寺庙教职人员被佛教协会取消教职人员身份的,所在寺庙应当将其除名。 引用法条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