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七条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寺庙接收新入寺人员,须经寺庙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后,由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报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寺庙教职人员的户籍一般实行集体管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