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寺庙教职人员须符合《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
寺庙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接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入寺学经。对经政府批准的未成年活佛,所在地宗教和教育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
寺庙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接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入寺学经。对经政府批准的未成年活佛,所在地宗教和教育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