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六条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寺庙教职人员人数不得超过本寺庙的定员数额。 寺庙管理组织应当将教职人员登记造册,定期报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