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五条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寺庙根据容纳能力及经济能力确定定员数额,由寺庙管理组织向所在地佛教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寺庙具备相应能力的说明材料,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报县级宗教事务部门,由县级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