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寺庙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团结和教育信教公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落实佛教协会制定的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本寺庙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档案、治安、消防、文物保护、食品安全和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组织开展宗教活动,处理日常事务,维护本寺庙的正常秩序;
管理本寺庙教职人员和其他人员,组织学习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组织开展对教职人员的教育培训;
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本寺庙的财产;
协调本寺庙与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维护本寺庙及其人员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