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寺庙管理组织成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遵守佛教协会和本寺庙各项规章制度;
具备一定的佛教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作风端正,为人正派,办事公道,责任心强。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遵守佛教协会和本寺庙各项规章制度;
具备一定的佛教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作风端正,为人正派,办事公道,责任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