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八条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寺庙接受住寺教职人员,须经该寺庙管理组织成员会议通过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寺庙住寺教职人员的户籍实行集体管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