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寺庙住寺教职人员人数不得超过该寺庙的定员数额。 寺庙管理组织应当将住寺教职人员登记造册,分别于每年的1月底和7月底前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