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六条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寺庙定员数额由该寺庙管理组织向所在地佛教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该寺庙具备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能力的说明材料。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