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蓄滞洪区运用后,对区内居民遭受的下列损失给予补偿:

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水毁损失;

住房水毁损失;

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