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章 补偿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0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补偿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蓄滞洪区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居民(以下简称区内居民),在蓄滞洪区运用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得补偿。 区内居民除依照本办法获得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外,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与其他洪水灾区灾民同样的政府救助和社会捐助。 第二章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