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2010年) 第四条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201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以著作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并由双方共同向登记机构办理著作权质权登记。 出质人和质权人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