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2010年) 第十四条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201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著作权出质期间,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经出质的权利。 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权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