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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侵权制品包括侵权复制品和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第四十二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计法规建立著作权行政处罚统计制度,每年向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著作权行政处罚统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复议决定执行完毕后,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有关法律文书,应当参照国家版权局确定的有关文书格式制作。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5日起施行。国家版权局2003年9月1日发布的《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依照本…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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