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9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9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复议决定执行完毕后,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的材料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报告、复核报告、复议决定书、听证笔录、听证报告、证据材料、财物处理单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