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9年) 第四章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执行程序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三十九条 没收的侵权制品应当销毁,或者经被侵权人同意后以其他适当方式处理。 第四十条 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委托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为执行。代为执行的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执行结果报告该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