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9年)
  3. 第四章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执行程序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三十九条 没收的侵权制品应当销毁,或者经被侵权人同意后以其他适当方式处理。 第四十条 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委托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为执行。代为执行的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执行结果报告该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