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9年) 第三章 处罚程序 第三十七条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9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处罚程序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国家版权局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