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防沙治沙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公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公示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申请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

治理的沙化土地范围、四至以及面积;

治理的沙化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情况,以及发放有关权属证书情况;

治理方案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