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条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防沙治沙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公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公示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申请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 治理的沙化土地范围、四至以及面积; 治理的沙化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情况,以及发放有关权属证书情况; 治理方案的主要内容。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