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公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治理地点不符合国家和当地防沙治沙规划的;

未取得治理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

资金没有保障的;

治理方案未通过专家技术论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