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2004年) 第九条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200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治理方案进行技术论证,并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工作人员对提出营利性治沙活动申请涉及的沙化土地以及提交的有关文件内容进行实地核实和调查。 核实和调查的工作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