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16年) 第二章 学校设立 第六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16年) 第六条 第二章 学校设立 第六条 审批机关应当坚持高水平、有特色导向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应当纳入地方高等学校设置规划,按照学校设置标准、办学条件和学科专业数量等严格核定办学规模。中等以下层次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规模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