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16年) 第二章 学校设立 第五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16年) 第五条 第二章 学校设立 第五条 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一般分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经批准筹设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自批准筹设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3年内未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的,原筹设批复文件自然废止。 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