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16年) 第八章 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16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八章 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开展督导和检查,组织或者委托社会组织定期进行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