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1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