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16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