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1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事会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主要履行以下职权:

检查学校财务。

监督董事会和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

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