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16年)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16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学校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学校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