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16年) 第二章 学校设立 第十三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16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学校设立 第十三条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须提交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第十二条除第(二)项以外的材料。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