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1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正式设立申请报告。

筹设批准书。

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提交材料同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三)项。

学校章程。

学校首届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

学校资产及其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

学校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