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1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