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1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