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013年)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 第三十八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013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