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013年)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 第三十七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013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