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五章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25日交通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准驾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