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运政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