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