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书;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职称证书;

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

其他有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