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书;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职称证书;
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
其他有效证明。
申请书;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职称证书;
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
其他有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