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书;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资金证明。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四)项规定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