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七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未在9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报发证机关备案的,由发证机关责令改正。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