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