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八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