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