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九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