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投资者的身份证明;

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