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二章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 第十四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 第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投资者的身份证明; 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