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书;
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
演出经纪机构在港、澳的合法开业证明;
演出经纪机构章程、分支机构章程;
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书及身份证明;
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演出经纪机构的资金证明及向分支机构拨付经营资金的数额及期限证明;
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申请书;
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
演出经纪机构在港、澳的合法开业证明;
演出经纪机构章程、分支机构章程;
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书及身份证明;
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演出经纪机构的资金证明及向分支机构拨付经营资金的数额及期限证明;
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