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书;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资金来源、数额、期限及证明;
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申请书;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资金来源、数额、期限及证明;
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