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九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 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邀请文艺表演团体的专职演员、专业艺术院校的师生参加营业性演出,未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