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 第五十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批准邀请到专业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专业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