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文艺表演团体的专职演员、专业艺术院校的师生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